海峡两岸医药卫生交流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海峡两岸医药卫生交流协会,英文译名“CROSS-STRAITS MEDICINE EXCHANGE ASSOCIATION”,英文缩写“SME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医药卫生行业从事和热心于海峡两岸医药卫生交流的研究机构、相关社团、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以增进海峡两岸人民健康福祉为根本出发点,团结海峡两岸医药卫生工作者、社会各界人士和社会团体,推动海峡两岸医药卫生事业的交流与合作,弘扬祖国传统医药学,促进海峡两岸医药卫生事业快速健康发展,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做出贡献。
本协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
(一)组织海峡两岸医药卫生工作者互相访问、考察、联谊等活动;促进海峡两岸医药卫生工作者之间的友好往来;
(二)组织学术研讨会、讲座、讲学等各种学术交流活动;
(三)组织与弘扬中华传统医药学的交流与合作;
(四)开展和推动海峡两岸医药卫生优秀人才的培养与发展工作,举办海峡两岸医药卫生人员的培训活动和兴办促进医学教育事业发展的项目;
(五)组织海峡两岸先进医疗技术的推广和临床应用、科技咨询、求医问药、康复保健。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定期举办新技术、先进医疗器械和新药介绍会以及展览会;
(六)协助做好海峡两岸民间交流工作;
(七)依照有关规定,兴办符合本协会宗旨的报刊杂志;
(八)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对促进海峡两岸医药卫生交流做出贡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九)开展海峡两岸医药卫生投资项目的咨询和交流,政策法规咨询等工作;
(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任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热心于海峡两岸及港澳地区医药卫生交流事业,并愿为之积极努力。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填写会员登记表成为正式会员;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可得到协会的帮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关心和支持协会发展,维护协会信誉。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内不缴纳会费和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关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订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讨论会员提出的重大提案和建议;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要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需要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有一定对台交流经验,并热爱协会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所属机构专职人员工作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领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3年5月13日第四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